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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反了《非上市公司监视办理法子》(证监会令第212号,以下简称《监管法子》)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、《非上市公司消息披露办理法子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,以下简称《信披法子》)第十二条的。按照《监管法子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、《信披法子》第二十九条的,按照《监管法子》第七十二条、《信披法子》第四十五条,能够正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视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能够正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告状讼。上述监视办理办法不遏制施行。